三亞出新政,百萬獎勵旅游文體等大型活動
上傳時間:2019年7月4日 瀏覽次數:1478次
海南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三亞市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七屆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
三亞市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央12號文件),全面貫徹海南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的工作要求,強化三亞旅游文化體育工作的引導職責,加強對我市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監督和管理、充分發揮大型活動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促進作用,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5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12〕18號)、《海南省節慶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瓊辦發〔2016〕44號)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央12號文件)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以及國家體育總局、海南省相關文件要求,充分利用三亞區位優勢以及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的契機,在競技體育、群眾體育和醫療體育方面積極引導,重點發展水上運動、沙灘運動、全民健身、旅游節慶和旅游文化體育創意創新活動,在可形成產業規模和具有發展潛力的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給予大力扶持和培育。促使各項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在三亞城市旅游營銷,提升城市美譽度,促進三亞國際化濱海旅游精品城市建設和拉動三亞旅游文化體育消費等方面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主要指在三亞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活動。
(一)經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同意,由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屬機構以主辦、承辦、協辦、支持、指導等方式參與的文化、旅游、體育等大型活動;
(二)有利于促進三亞市經濟社會發展、有利于旅游和現代服務業建設,提升國際知名度和拉動消費的旅游、文化、體育及其他經大型活動審批機構初步審核確定為大型活動的項目。會展活動按照《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三亞市關于促進會展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三府辦〔2018〕259號)執行。
以下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未經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同意,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屬機構未參與的活動;
(二)營利性文體演出單位的日常業務經營活動;
(三)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屬機構年度工作計劃內舉辦的文化體育交流、商務會展、旅游促銷等活動。
第四條 大型活動必須依法舉辦,活動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依照市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監管、活動舉辦屬地區政府協管、活動執行運營方負總責的基本模式,實現“安全、高效、節約、共贏”的目標。
第二章 組織機制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大型活動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 主要任務是:
(一)制定舉辦大型活動的相關政策;
(二)組織、研究、策劃、培育有利于三亞社會經濟發展、推動旅游文化體育產業發展、促進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大型活動;
(三)對適用本辦法的全市各類大型活動進行審批、指導、監督和協調;
(四)管理使用大型活動資金。對使用大型活動資金的項目進行審批。
領導小組由組長、副組長和成員單位構成。按照席位制設定,人員變更自行按實際更換。
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旅游、文化、體育的副市長兼任。組長負責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因工作需要時也可委托副組長主持召開。
副組長由協助分管大型活動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主任、市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局局長兼任。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旅游發展委員會、市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市商務會展局、市海洋漁業局、市民族宗教委員會、市審計局、海棠區人民政府、吉陽區人民政府、天涯區人民政府、崖州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或常務工作負責人)兼任。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參加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會議。
領導小組辦公室 (簡稱“市大型活動辦”)設在市旅游發展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主任兼任,日常工作由市旅游發展委員會協同處理。主要任務是:
(一)落實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各項決策及委托的相關工作;
(二)負責收集各類大型活動信息并分析研判,向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提出合理性建議;
(三)對申報大型活動,申請使用大型旅游文化體育活動專項資金的項目進行初審;
(四)對市人民政府所屬機構自行舉辦的大型活動進行備案;
(五)對市政府資金和資源的有效使用實施監管,對大型活動開展績效評估或評價;
(六)對大型活動舉辦全過程進行指導、協調、監管;
(七)審定大型活動的總體方案、安保工作方案和宣傳工作方案。
第三章 活動分類
第六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大型活動的有序開展,規范大型活動分類管理,促進大型活動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大型活動按以下分類設立:
(一)政府主導類
1、國家相關部門、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構以主辦、承辦、協辦等方式舉辦或培育的大型活動,包括全國、省、市運動會、體育賽事、文化體育創意創新活動、傳統文化節慶和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活動、旅游節慶、全民健身、美食節等。
2、國家相關部門、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構聯合社會組織和企業以主辦、承辦、協辦等方式參與舉辦的大型活動。
3、國家相關部門、省委省政府明確指定由我市舉辦的大型活動。
(二)非政府主導類
1、由社會組織或企業發起,國家相關部門、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構以支持、指導等方式參與舉辦的大型活動。
2、由社會組織和企業自主籌辦的本市品牌大型活動。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設立大型活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大型活動資金”),列入市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扶持大型活動的舉辦。適用本辦法的大型活動可按程序申請專項資金。
第八條 大型活動資金按以下類別設立:
(一)扶持經費類
1、活動扶持:主要用于政府主導的公益類大型活動。
2、專項保障:主要用于保障政府主導類活動所必要的工作經費,包括辦公、氛圍營造、宣傳推廣、通信保障、保電供電、后勤服務、安保督導、志愿者招募等保障工作。
3、特定專項:主要用于國家相關部門、省委省政府明確指定由我市舉辦的政府主導類大型活動。
(二)獎勵經費類
績效獎勵:主要用于非政府主導類由政府支持、指導、社會主體創辦的,或社會主體自籌經費舉辦的大型活動。舉辦后經績效評價確定能夠為三亞帶來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推動旅游市場發展、填補三亞相關市場空白、吸引國內外主流媒體關注或大力宣傳三亞形象的活動。績效獎勵最高不超過 100萬 。
第九條
(一)審批主體
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是大型活動資金的審批主體,主要審核大型活動經費是否合理,并按相關要求向市政府提出申請,按照《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本級財政資金支出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三府辦〔2015〕203號)執行。
(二)分級審批
1、對申請大型活動資金200萬以下(含200萬元)的大型活動,由副組長召集召開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專題會議集體討論審定,報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后,按政府資金審批程序辦理。
2、對申請大型活動資金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不含500萬元)的大型活動,由組長召集或委托副組長召集召開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專題會議集體討論,經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后,按政府資金審批程序辦理。
3、對申請大型活動資金 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大型活動,由組長召集或委托副組長召集召開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專題會議集體討論,報市政府常務會審議。
4、對申請大型活動資金1000萬元以上的大型活動,由組長召集或委托副組長召集召開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專題會議集體討論,報市政府常務會審議后,由市政府轉報市委常委會審議。
第十條 使用大型活動資金單位需在活動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提供資金使用績效報告。大型活動資金專項實施細則由市大型活動辦另行制定。
第五章 活動審批
第十一條 大型活動審批采取分級審批。
(一)初審。市大型活動辦是初審主體,受理各類大型活動的申請材料。大型活動辦公室收到申請材料后,于15個工作日內組織活動評估專家組對所申請活動進行資格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并答復活動申請主體。大型活動初審實施細則、活動評估專家組機構由市大型活動辦另行制定和實施。
市委、市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經與大型活動辦會商、評估備案,可向大型活動領導小組呈報審批。
(二)批準。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是批準主體。經大型活動辦初審的活動,報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批準同意。特別重大的活動,經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后,按程序呈報市委常委會審定。
第十二條 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遵循集中與機動相結合的原則對大型活動進行批準。
(一)加強對大型活動計劃統籌。每年市大型活動辦要對第二年舉辦的活動進行征集、評估和篩選。合理安排不同類別、不同時間舉辦活動。引導各類旅游文體活動多在三亞旅游淡季舉辦,拉動淡季相關旅游消費,促進“文化、體育+旅游”融合。同時要避免同類別的活動重復舉辦。
(二)當年度第二季度內,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要對將于下一年度舉辦的大型活動提前征集、評估并進行集中審批。
(三)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會議對呈報申請的大型活動進行集中審批。
(四)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經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可機動召開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會議對呈報申請的大型活動進行機動審批。
第十三條 大型活動申報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應遵循依法、審慎、誠信原則策劃申報大型活動。國(境)外申報主體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經相關部門審核后方可申報。
第十四條 大型活動申報時間為當次大型活動舉辦起始時間 120日前。申報時間以初審主體或市人民政府所屬機構收到大型活動申請書之日起算。
第十五條 同類屬大型活動依照先后次序審批,不得連續舉辦,間隔時間不少于120日。先后次序以大型活動領導小組收到呈報文書之日計。
第十六條 大型活動申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型活動舉辦主體基本情況、資質說明材料、近三年財務狀況材料;
(二)大型活動總體方案,內容包括活動背景目的、舉辦機構、主要內容、實施節點、經費來源、預期效益、應急預案、宣傳營銷方案、依法安全舉辦大型活動承諾書或安保方案等;
(三)如活動涉及用海,需依法申辦海域使用權相關手續;
(四)其他根據審批需要應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 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大型活動舉辦主體應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5號)、《海南省公安機關大型群眾性活動治安管理工作指引》有關規定對其承辦大型活動進行安全管理和督導,落實相關安全職責,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對于非屬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直接舉報的大型活動,應依法向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安全許可手續。
第十八條 已審批的大型活動,以經批準的大型活動總體方案為舉辦內容。如需變更的,應當在原舉辦時間的30個工作日前向市大型活動辦書面申請。市大型活動辦自接到變更申請5個工作日內應做出書面明確批復。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變更。
大型活動因故取消或中止的,應當在原舉辦時間的30個工作日前向市大型活動辦書面申請,并提交活動取消或中止聲明。市大型活動辦自接到變更申請 5個工作日內應做出書面明確批復。
第十九條 承辦大型活動的場所管理者應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承辦者提供大型活動場地平面圖、人員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特種設備年檢報告等資料;
(二)設立安全緩沖通道,設置明顯的引導指示標志,配合安全檢查,查驗入場人員;
(三)提供停車場地,配各專業工作人員,配合有關部門維護安全秩序;
(四)配備應急廣播,保障供電、供水、供氣、通訊等重點設施完好、有效;
(五)制訂應急疏散方案。
第二十條 大型活動承辦單位應當以“購買社會服務”方式,聘請有資質的安保服務公司,承擔大型活動現場的安全檢查、安全保衛等任務。安保服務公司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標準提供規范的服務,嚴格履行大型活動安全服務職責,服從公安部門的統籌管理。保安員上崗應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
第二十一條 大型活動關聯設施建設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監部門應加強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大型活動涉及外事活動的,應嚴格按照相關外事工作紀律和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大型活動舉辦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發揮屬地管理責任,有責任協助做好大型活動的安全和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條 大型活動監管主體要建立健全大型活動應急管理工作機制。組織制訂活動期間的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依法、及時、有效處置大型活動期間各類突發事件。
第七章 宣傳保障
第二十五條 大型活動舉辦主體應制定宣傳營銷方案,積極開展活動宣傳,加強輿情監控,確保活動取得良好社會效益。發生負面輿情的,應第一時間書面報告市大型活動辦。
第二十六條 市委宣傳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支持、協調大型活動舉辦主體開展媒體宣傳營銷。有計劃、按時間節點對活動進行推廣。
第二十七條 市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本部門工作職能指導、支持、協調大型活動舉辦主體依法、安全、有序舉辦。
第二十八條 大型活動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由三亞市旅游發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大型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三府〔2013〕61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附件:
1.三亞市申報大型活動的條件和材料要求
2.三亞市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項目申報表
3.三亞市舉辦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審批表
附件 1
三亞市申報大型活動的條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報活動的范圍
三亞市大型活動項目主要指在三亞市行政區域內,經市大型活動領導小組同意,由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屬機構以主辦、承辦、協辦等方式參與的旅游、文化、體育大型活動;需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協調公共資源保障,有利于促進三亞經濟社會發展、影響較大的旅游、文化、體育等活動。
二、舉辦方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需經費支持的活動必須有確定的本市監管單位;
(三)有能力執行大型文體活動舉辦的有關規程和規則,活動需專業資質的應同時具備;
(四)有與活動規模相當的組織機構和具有相當專業知識的管理和執行人員;
(五)有與活動規模相應的經費和設備;必要時交付一定數額活動保證金;
(六)有符合公安、消防、衛生和環境保護條件的適宜場地;并全面負責活動秩序的安全保衛工作;
(七)有符合要求的醫療救助預案;
(八)有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九)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報大型文體活動項目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市大型活動辦印制、發放)或舉辦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并加蓋公章;
(二)舉辦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件或登記、注冊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加蓋公章),如屬授權舉辦的,需同時提交授權證明材料;
(三)活動監管單位同意舉辦的批準文件,需經上級機關審核的需同時提供同意舉辦的批準文件;
(四)舉辦活動的工作總體方案、工作執行方案、宣傳方案、活動績效預估報告、醫療和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活動安全生產承諾書;
(五)申報其他項目事宜需提交相關文件材料。